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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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
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十三 章 傷害罪
( 112年12月27日)
第 284 條
因過失傷害人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;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