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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  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十四 章 墮胎罪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288 條
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,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。

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,亦同。

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,而犯前二項之罪者,免除其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