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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  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十四 章 墮胎罪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289 條
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,而使之墮胎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因而致婦女於死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