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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  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十五 章 遺棄罪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293 條
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,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。

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