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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  第 一 編 總則 第 四 章 正犯與共犯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30 條
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,為幫助犯。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,亦同。

幫助犯之處罰,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