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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  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十六 章 妨害自由罪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300 條
意圖營利,或意圖使被略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,而收受、藏匿被略誘人或使之隱避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。
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