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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  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十六 章 妨害自由罪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304 條
以強暴、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。
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