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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  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十六 章 妨害自由罪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307 條
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、住宅、建築物、舟、車或航空機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