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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  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十六 章 妨害自由罪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308 條
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,須告訴乃論。

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罪,其告訴以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