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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  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十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309 條
公然侮辱人者,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。

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