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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  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十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313 條
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以廣播電視、電子通訊、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,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