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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  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十八 章 妨害秘密罪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318 條
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,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