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|
AI搜尋
|
中華民國刑法
第 二 編 分則 第 三十 章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
( 112年12月27日)
第 326 條
犯前條第一項之罪,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