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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  第 二 編 分則 第 三十 章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326 條
犯前條第一項之罪,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