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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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
第 二 編 分則 第 三十 章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
( 112年12月27日)
第 330 條
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,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