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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  第 二 編 分則 第 三十一 章 侵占罪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335 條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。
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