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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  第 二 編 分則 第 三十一 章 侵占罪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337 條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侵占遺失物、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,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