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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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
第 二 編 分則 第 三十二 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
( 112年12月27日)
第 339-1 條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
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