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 | AI搜尋 |
中華民國刑法  第 二 編 分則 第 三十二 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339-2 條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

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