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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  第 二 編 分則 第 三十二 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342 條
為他人處理事務,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,或損害本人之利益,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,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