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 | AI搜尋 |
中華民國刑法  第 二 編 分則 第 三十二 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344-1 條
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侵入住宅、傷害、毀損、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