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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  第 二 編 分則 第 三十三 章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346 條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。

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

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