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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  第 二 編 分則 第 三十三 章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348 條
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故意殺人者,處死刑或無期徒刑。

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處死刑、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:
一、強制性交者。
二、使人受重傷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