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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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
第 二 編 分則 第 三十四 章 贓物罪
( 112年12月27日)
第 349 條
收受、搬運、寄藏、故買贓物或媒介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因贓物變得之財物,以贓物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