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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  第 二 編 分則 第 三十五 章 毀棄損壞罪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352 條
毀棄、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