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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  第 二 編 分則 第 三十五 章 毀棄損壞罪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355 條
意圖損害他人,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,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