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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  第 二 編 分則 第 三十六 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359 條
無故取得、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,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