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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  第 二 編 分則 第 三十六 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360 條
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,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