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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  第 一 編 總則 第 七 章 數罪併罰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54 條
數罪併罰,已經處斷,如各罪中有受赦免者,餘罪仍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,僅餘一罪者,依其宣告之刑執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