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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  第 一 編 總則 第 九 章 緩刑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76 條
緩刑期滿,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,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。但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、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