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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  第 一 編 總則 第 十二 章 保安處分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86 條
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,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,施以感化教育。

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,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,令入感化教育處所,施以感化教育。但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者,得於執行前為之。

感化教育之期間為三年以下。但執行已逾六月,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,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