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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  第 一 編 總則 第 十二 章 保安處分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89 條
因酗酒而犯罪,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,於刑之執行前,令入相當處所,施以禁戒。

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。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,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