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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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
第 一 編 總則 第 十二 章 保安處分
( 112年12月27日)
第 92 條
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條之處分,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。
前項保護管束期間為三年以下。其不能收效者,得隨時撤銷之,仍執行原處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