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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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
第 一 編 總則 第 十二 章 保安處分
( 112年12月27日)
第 99 條
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三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,非經法院認為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,不得許可執行;逾七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,不得執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