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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刑法  第 二 編 分則 第 十四 章 偽造度量衡罪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206 條
意圖供行使之用,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,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。

第 207 條
意圖供行使之用,而販賣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,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。

第 208 條
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,處九千元以下罰金。

從事業務之人,關於其業務犯前項之罪者,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。

第 209 條
違背定程之度量衡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沒收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