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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訴訟法  第 一 編 總則 第 十 章 被告之羈押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102 條
羈押被告,應用押票。

押票,應按被告指印,並記載左列事項︰
一、被告之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。
二、案由及觸犯之法條。
三、羈押之理由及其所依據之事實。
四、應羈押之處所。
五、羈押期間及其起算日。
六、如不服羈押處分之救濟方法。

第七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,於押票準用之。

押票,由法官簽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