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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訴訟法  第 一 編 總則 第 十 章 被告之羈押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103-1 條
偵查中檢察官、被告或其辯護人認有維護看守所及在押被告安全或其他正當事由者,得聲請法院變更在押被告之羈押處所。

法院依前項聲請變更被告之羈押處所時,應即通知檢察官、看守所、辯護人、被告及其指定之親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