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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訴訟法  第 一 編 總則 第 十 章 被告之羈押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107 條
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,應即撤銷羈押,將被告釋放。

被告、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。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。

法院對於前項之聲請得聽取被告、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陳述意見。

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,法院應撤銷羈押,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。

偵查中之撤銷羈押,除依檢察官聲請者外,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