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 | AI搜尋 |
刑事訴訟法  第 一 編 總則 第 十 章之一 暫行安置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121-4 條
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,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,關於暫行安置事項,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。

第二審法院於為前項裁定前,得向第三審法院調取卷宗及證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