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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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訴訟法
第 一 編 總則 第 十 章之一 暫行安置
( 112年12月27日)
第 121-4 條
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,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,關於暫行安置事項,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。
第二審法院於為前項裁定前,得向第三審法院調取卷宗及證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