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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訴訟法  第 一 編 總則 第 十 章之一 暫行安置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121-5 條
暫行安置後,法院判決未宣告監護者,視為撤銷暫行安置裁定。

判決宣告監護開始執行時,暫行安置或延長暫行安置之裁定尚未執行完畢者,免予繼續執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