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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訴訟法  第 一 編 總則 第 十一 章 搜索及扣押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134 條
政府機關、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及其他物件,如為其職務上應守秘密者,非經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允許,不得扣押。

前項允許,除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,不得拒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