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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訴訟法  第 一 編 總則 第 十一 章 搜索及扣押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137 條
檢察官、檢察事務官、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或扣押時,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或扣押裁定所未記載者,亦得扣押之。

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,於前項情形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