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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訴訟法  第 一 編 總則 第 十一 章 搜索及扣押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140 條
扣押物,因防其喪失或毀損,應為適當之處置。

不便搬運或保管之扣押物,得命人看守,或命所有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管。

易生危險之扣押物,得毀棄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