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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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訴訟法
第 一 編 總則 第 十一 章 搜索及扣押
( 112年12月27日)
第 150 條
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。但被告受拘禁,或認其在場於搜索或扣押有妨害者,不在此限。
搜索或扣押時,如認有必要,得命被告在場。
行搜索或扣押之日、時及處所,應通知前二項得在場之人。但有急迫情形時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