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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訴訟法  第 一 編 總則 第 十二 章 證據 第 一 節 通則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161-2 條
當事人、代理人、辯護人或輔佐人應就調查證據之範圍、次序及方法提出意見。

法院應依前項所提意見而為裁定;必要時,得因當事人、代理人、辯護人或輔佐人之聲請變更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