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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訴訟法  第 一 編 總則 第 十二 章 證據 第 一 節 通則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166-3 條
行反詰問時,就支持自己主張之新事項,經審判長許可,得為詰問。

依前項所為之詰問,就該新事項視為主詰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