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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訴訟法  第 一 編 總則 第 十二 章 證據 第 一 節 通則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167-2 條
前條之異議,應就各個行為,立即以簡要理由為之。

審判長對於前項異議,應立即處分。

他造當事人、代理人或辯護人,得於審判長處分前,就該異議陳述意見。

證人、鑑定人於當事人、代理人或辯護人聲明異議後,審判長處分前,應停止陳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