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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訴訟法  第 一 編 總則 第 十二 章 證據 第 一 節 通則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167-7 條
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七第二項、第一百六十七條至第一百六十七條之六之規定,於行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之詢問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