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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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訴訟法
第 一 編 總則 第 三 章 法院職員之迴避
( 112年12月27日)
第 18 條
當事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聲請法官迴避:
一、法官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。
二、法官有前條以外情形,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