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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訴訟法  第 一 編 總則 第 三 章 法院職員之迴避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19 條
前條第一款情形,不問訴訟程度如何,當事人得隨時聲請法官迴避。

前條第二款情形,如當事人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,不得聲請法官迴避。但聲請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