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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訴訟法  第 一 編 總則 第 十二 章 證據 第 三 節 鑑定及通譯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204-2 條
鑑定人為第二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處分時,應出示前條第一項之許可書及可證明其身分之文件。

許可書於執行期間屆滿後不得執行,應即將許可書交還。